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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海旺达铝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山西海旺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代表人:何国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西海旺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与山西海旺达铝业有限公司特殊程序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海旺达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标的为405529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81执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惠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