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佘应红、周永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应红,周永豹,薛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佘应红,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周永豹,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薛传华,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佘应红与周永豹、薛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1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