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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引利等八人与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引利,张引平,赵建华,赵小房,赵文书,赵召,孙振武,赵海彦,陕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15号原告张引利,男,汉族。原告张引平,男,汉族。原告赵建华,男,汉族。原告赵小房,男,汉族。原告赵文书,男,汉族。原告赵召,男,汉族。原告孙振武,男,汉族。原告赵海彦,男,汉族。诉讼代表人张引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德凤,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新城大院。法定代表人胡和平,系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委托代理人安良,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周英,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利等八人不服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陕政复不受字[2016]6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张引利等八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引利等八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引利等八人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张引利等八人。(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高云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