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336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33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越旺已经和解,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诉讼的目的,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越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志钢人民陪审员 陈金金人民陪审员 范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