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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336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33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越旺已经和解,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诉讼的目的,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越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志钢人民陪审员  陈金金人民陪审员  范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