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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勇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凉山公园83号。法定代表人:高金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勇,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明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时张勇认可收到李明柏88000元利息,但提供不出证明双方借款时约定过利息的证据,故张勇应承担返还该笔���项的义务。被申请人张勇提交意见称,我总共借给李明柏100多万元,也起诉过李明柏借贷纠纷,李明柏最后通过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与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向张勇出具借据的是李明柏,而不是明柏公司。明柏公司汇款给张勇妻子的账户,应是基于李明柏与明柏公司的特殊关系以及李明柏与张勇间的借贷关系,而不是无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明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