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少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禾丰镇桔林村。法定代表人何志东,系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甘肃乾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价值40000元车辆、房屋等其它财产和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