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578号罪犯李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2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明及同案被告人庞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413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7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4次,被严管1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严管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