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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荣与高甫林、郭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荣,高甫林,郭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538号原告董荣,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高甫林,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郭煜,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董荣与被告高甫林、郭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荣撤诉。审判员 那顺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 慧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