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小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小刚,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宋小刚因诉南京市雨花软件园房屋建设协议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小刚上诉称:其在2009年出资建成了中兴通讯人才公寓7栋1单元101,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后南京市雨花软件园以《中兴通讯人才公寓建设协议》,将该人才公寓以及起诉人房屋的权益转让给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该协议违法,该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南京市雨花软件园非行政机关错误,南京市雨花软件园签订的人才公寓建设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宋小刚起诉要求确认南京市雨花软件园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中兴通讯人才公寓建设协议》无效,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部分)产权和合法权益。首先,上述协议系南京市雨花软件园于2010年9月1日与相关单位签订,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该类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宋小刚反映事项涉及单位内部建房、分房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宋小刚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宋小刚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