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丁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所在地罗源县。被执行人:丁杰,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丁杰罚金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丁杰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丁杰的银行帐户有部分存款,现已冻结,但不足以扣还罚金;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丁杰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丁杰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丁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3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