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丽与被申请人张小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丽,张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财保22号申请人段丽,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新时乡陈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425197902180421。被申请人张小芹,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城关镇汤房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411175041。申请人段丽因被申请人张小芹向其借款60万元未予清偿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小芹在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支行卡号为6236684160003112116上存款253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段哲同意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礼泉县城区公园南路南侧长庆锦园第4幢4单元401室单元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小芹在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支行卡号为6236684160003112116银行卡上存款253000元予以冻结。对登记在担保人段哲名下的位于礼泉县城区公园南路南侧长庆锦园第4幢4单元401室单元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水利审 判 员 :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