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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5310-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31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310-5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炎中路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01-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计人民币113722元。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租赁昆山玉荣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经营,经营场所由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被执行人欠上述二申请人五百余万债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及其经营者郑胜鹏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郑胜鹏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01-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