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同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同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629号申请人杨同岭,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山东恒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同岭申请执行山东恒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8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