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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成仁、覃柳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成仁,覃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成仁,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柳权,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覃柳权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雒容支行账号62×××71内的存款34282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