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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万瑞、高春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万瑞,高春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肖万瑞,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高春言,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肖万瑞与高春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春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