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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迎春与被执行人车志军、卢兆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迎春,车志军,卢兆红,吕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邢迎春,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代理人孙胄军,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车志军,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卢兆红,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吕成兵,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邢迎春与被执行人车志军、卢兆红、吕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漆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邢迎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查封吕成兵名下的苏A×××××丰田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18日。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扣划吕成兵账户27000元,已发还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将车志军、卢兆红、吕成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4日拘留车志军。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答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邢迎春撤销申请执行书、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2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