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与陈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陈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377号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韶山东路199号都市国际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98488481T。法定代表人:曾艳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礼文,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欣,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力,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与被告陈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且被告已自动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