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郑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瑄,李某,郑某,郑德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瑄,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茹虹,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郑瑄之妻),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商务部研究院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微电机工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郑瑄之子),200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芳草地国际小学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情况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英,女,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日用搪瓷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瑄、李某、郑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瑄、李某、郑某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瑄、李某、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瑄、李某、郑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郑瑄、李某、郑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翠玲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