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海华、季巧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华,季巧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巧峰,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上诉人陈海华因与被上诉人季巧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6日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海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