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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海华、季巧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华,季巧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巧峰,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上诉人陈海华因与被上诉人季巧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6日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海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