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俊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俊印,郭森,桥西区德胜居川菜贵宾楼,邢台建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钢铁北路。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俊印,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住邢台冶金北路市,被执行人郭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邢台冶金北路市,被执行人桥西区德胜居川菜贵宾楼,住所地邢台市。经营者:郭森。被执行人邢台建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法定代表人郭俊印,该公司执行董事。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778号民事调解书,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森、郭俊印、桥西区德胜居川菜贵宾楼、邢台建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森、郭俊印、桥西区德胜居川菜贵宾楼、邢台建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俊印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