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蓝某某、韦某1;韦某2;韦某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某,韦某1,韦某2,韦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蓝某某。被执行人韦某1被执行人韦某2被执行人韦某3蓝必轩与韦某1、韦某2、韦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某1、韦某2、韦某3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某1、韦某2、韦某3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蓝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蓝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希甜审判员 黎林波书记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