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22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某因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都艳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