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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22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某因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都艳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