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昔执字第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贾占明与昔阳县闫庄乡民安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占明,昔阳县闫庄乡民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昔执字第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占明,昔阳县闫庄乡人。被执行人昔阳县闫庄乡民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金山,现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昔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昔阳县闫庄乡民安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昔阳县闫庄乡民安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闫庄乡民安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昔阳县闫庄乡民安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庄信用社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限额2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