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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金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423号被执行人:杨金龙,男,1987年3月2日生,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金龙罚金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杨金龙无户籍及身份证登记信息,故无法对被执行人杨金龙各项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扣押在案的VIVO牌手机、oppo牌手机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已暂存在院。其余未退赔及罚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现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