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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安区九龙液化气站与中国人民解放军86346部队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振安区九龙液化气站,中国人民解放军86346部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九龙液化气站,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法定代表人程绍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86346部队。法定代表人薛金荣。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九龙液化气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86346部队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4日作出(2000)东经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东经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