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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计文、高二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计文,高二孩,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6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计文,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瞻、吴克剑,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二孩,女,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会,男,汉族,1954年2月2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井陉县,系被上诉人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法定代表人:高泰生,该村委会主任(未到庭)。上诉人王计文因与被上诉人高二孩、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计文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高二孩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其土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l日,原告与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高二孩家庭承包经营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村民委员会坐落于北荒南沟××地××、××高粱地××、××地××等地;承包期限30年,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井陉县人民政府给高二孩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签订后,高二孩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耕种。”以上一审法院所查明的问题与事实完全不付,其真实实际情况是,原告所谓承包的三项诉争土地5.2亩是我村原来众所周知的杏扁地,在1998年前包括该5.2亩的1.1亩杏扁地一直荒废,根本不在村口粮地和联产承包地范围内,1998年3至4月份间村委决定将该1.1亩土地发放由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六户村民承包开垦耕种,并由各户自1999年开始向村委会缴纳各种费用。从此诉争的该5.2亩土地一直由上诉人经营至今,原告从来没有耕种该诉争土地一天。以上情况当时承包1.1亩荒废土地的其他五户村民以及本村其他村民都可证实,况且这五户村民至今仍然耕种经营着这些原有的土地。根据以上实际事实以及该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与承包期限的时间,充分说明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有严重虚假问题,该土地承包合同显为无效合同。对以上事实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己予答辩并做出详尽陈述,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原告一面之词,对本案事实作出了错误认定、二、原告诉争土地事实上已经发生转让关系,一审判决对本案双方诉争土地转让关系不成立是极为错误的。一审判决书称:“2009年12月10时,原告将北荒南沟三亩地2.3亩、北荒南沟高粱地O.5亩、磂走坪四亩地北头2.4亩土地交给被告王计文耕种,被告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原、被告的承包土地登记薄上作了‘1999年12月10日卜王计文’的批注,双方未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协议。”以上一审法院所查明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诉争的5.2亩土地是村委会承包给上诉人的,从始至今一直由上诉人承包耕种。该5.2亩争议的土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通过村委会进行了变更转让。对此有村委会的土地登记薄证实。在此须指出的是,我村村委会在土地承包时存在许多问题,签订承包合同程序混乱,还有上诉人和许多承包土地的村民至今未发给承包合同书,导致我们许多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能依法维护。以上实际问题未予查清,一审判决就对本案双方诉争土地认定转让关系不成立,其所作认定是错误的。三、原告诉讼目的并非诉争承包土地确权,而是诉争征地补偿款。原告对诉争的土地从始至终未予耕种经营,更未向土地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向村集体缴纳过粮款义务。现在因何诉争土地,只因所诉争土地被国家征用修建公路发放补偿款,原告见利贪财即乘当前农村土地确权之际,竟然枉顾混淆虚构事实诉讼,意图达到其吞吃土地补偿款的目的,对原告的恶意行径上诉人决不答应,上诉人请求即期待二审法院公正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偏听偏信原告一面之词,对本案事实错误认定,继而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确认本案土地承包证书的真实性,从而并可澄清本案的具体事实。请法庭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为盼。高二孩辩称,1、本人于1998年1月1日与赵村铺村委鉴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998年l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井陉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2、法律对土地转让进行严格的规定。本案中虽将土地交王计文代为耕种,只是在大队登记薄上做了批注,本人未向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委会提出书面交回土地的通知,也未提出书面转让申请,也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3、王计文没有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有井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9条,第32条,第37条之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本人享有。4、在2015年我村进行土地确权时,该地由本人享有,但由村委会搁置,为此提起一审申诉,得到该院判决。综上所诉,一审判决并未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判决。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未答辩。高二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享有赵村铺村的北荒南沟三亩地2.3亩、北荒南沟高粱地0.5亩、磂走坪四亩地北头2.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1月1日,原告与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高二孩家庭承包经营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座落于北荒南沟××地××、××高粱××、磂××地××等地;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井陉县人民政府给高二孩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签订后,高二孩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耕种。1999年12月10时,原告将北荒南沟三亩地2.3亩、北荒南沟高粱地0.5亩、磂走坪四亩地北头2.4亩土地交给被告王计文耕种,被告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在原告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原、被告的承包土地登记簿上作了“1999年12月10日卜王计文”的批注,双方未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协议。一审法院认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先决条件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原告仍享有“北荒南沟三亩地2.3亩、北荒南沟高粱地0.5亩、磂走坪四亩地北头2.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该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和被告王计文诉争的位于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的“北荒南沟三亩地2.3亩、北荒南沟高粱地0.5亩、磂走坪四亩地北头2.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高二孩享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1、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2017年4月28日的证明:“兹有我村村民王计文之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在一审时未能找到,后经相关人员努力将合同书找回并归还王计文本人”;2、王计文与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业合同第397号)《井陉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第二轮土地承包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底,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第4页《承包土地明细表》载明,原登记土地亩数为5.06亩,后改为9.97亩(其中:包括本案诉争的5.2亩土地)。3、王计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97号)第2页载明:发包方: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承包方:王计文;承包土地面积:5.06亩;承包期限:1998年1月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第5页《承包土地明细表》载明:原登记土地亩数为5.06亩,后改为9.97亩(其中:包括本案诉争的5.2亩土地)。经询问上诉人王计文称,397号《井陉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97号)的土地明细表中的土地登记情况为三个笔记颜色,序列号4项下登记的三块土地,就是诉争的三块土地,共计5.2亩,这是在1999年12月10日高二孩把这三块地退回村委会后,村委会给我登记在合同书上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其它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根据1999年9月24日实施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入股;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发包方备案。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流转;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三)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四)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提交了井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对于被上诉人高二孩于1999年12月10日将诉争的三块土地,计5.2亩,交给上诉人王计文耕种,村委会在被上诉人高二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三块土地划拨给王计文,双方无异议。上诉人王计文也承认,之后村委会即将诉争的三块土地填写在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上诉人王计文在一审答辩也称:“原告于1999年12月10日自愿把土地转让给我,并且她找村委会办理了转让手续。”因此,一审认定诉争的土地自1998年村委会发包给被上诉人高二孩,至1999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高二孩交给上诉人王计文耕种的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但被上诉人高二孩交给上诉人王计文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法律对土地转让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虽将土地交给被告王计文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登记薄虽有‘1999年12月10日卜王计文’的批注,但原告不属‘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原告未向被告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交回土地的通知、也未提出书面转让申请,原告与被告王计文也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被告王计文关于涉案土地已由原告转让给其,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的认定,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计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计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湘     英审判员 刘     俊     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萌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