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连城县财政局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连城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53109588A。法定代表人:陆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城关东环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5004125927Y。法定代表人:谢锋,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12144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