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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西300米。组织机构代码:59929981-0。法定代表人:张体娟,经理。被执行人:张体娟,男,汉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李国英,女,汉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李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李国英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257514.02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6144551.02元,执行费5812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484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257514.02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