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与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52号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唐日永,系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庆,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蔚贺,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诉被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撤回对被告大连渤海恒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晓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