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李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生于1972年5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顺华,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顺华应履行执行款314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顺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李顺华在宁强县羌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并已兑付给申请人,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李顺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紫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