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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907���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满珍与郑月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珍,郑月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4907号原告:杨满珍,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月屏,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杨满珍与被告郑月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满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郑月屏偿还其借款2073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郑月屏于1999年8月16日向其借款2000元;另欠其18732元,2000年1月28日立有欠条为证,合计20732元。郑月屏至今未偿还其上述款项,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郑月屏辩称,2000元的借款属实,但是落款处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为;18732元的欠条也不是其写的,且不是借款,而是其之前做会头,两场会倒了,共欠杨满珍8000多元的会钱。经审理查明,杨满珍为证明其主张出示:1.借条1份,待证1999年8月16日,郑月屏向其借款2000元;2.欠条1份,待证2000年1月28日,郑月屏向其借款19732元。郑月屏质证认为,借条、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所为,有欠杨满珍8000多元会钱。郑月屏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会约2份,待证杨满珍在其那里做会,后来会倒了,其欠杨满珍8000多元会钱。杨满珍质证认为,对会约的真实性没有意见,郑月屏会钱两场欠的钱还没有还给其,具体多少其也忘记了,但和欠条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条的借款人处有“月平”字样,而欠条的欠款人处有“章月平”字样并加盖手印,结合郑月屏当庭陈述其在日常生活中确有使用“章月屏”、“月平”称呼的习惯及借条、欠条现均由杨满珍持有之事实,加之经本院释明郑月屏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交鉴定申请,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借条、欠条均由郑月屏出具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郑月屏出示的会约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债务系会钱,本院不予��信。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月屏结欠杨满珍借款本金2073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郑月屏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杨满珍经催讨未果而诉请郑月屏返还借款本金2073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月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杨满珍借款本金20732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被告郑月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琳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期限法律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