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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与徐文雄、马振清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徐文雄,马振清,崔艳萍,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谢振华,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徐文雄,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振清,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被执行人:崔艳萍,女,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被执行人:徐某,女,201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住院治疗。法定代理人:徐文雄(徐某之父),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与被执行人徐文雄、马振清、崔艳萍、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何永孝审 判 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邓佳奇书 记 员 王经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