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郭勇宾、李锁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郭勇宾,李锁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051号申请人李春英,女,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勇宾,男,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李锁吉,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勇宾、李锁吉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郭勇宾、李锁吉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