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俊锋、李登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锋,李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俊锋,男,土家族,1986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6********,住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27-24-819。被执行人李登科,男,土家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朱俊锋与被执行人李登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5513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