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朗,男,出生于1990年10月20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袁朗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宗申牌二轮高架摩托车从本市七里办事处长青村张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鹤鸣堂道路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阆中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朗明知其女友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被告人袁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被告人血样照片,血液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病情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朗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袁朗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同时醉酒程度达200mg/100ml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朗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袁朗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胥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