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龚军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龚军,王静,姜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74号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龚军,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王静,女,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姜丽,女,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受理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军、王静、姜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军、王静、姜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由南充中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金权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刘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