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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89号之二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6-5号招银大厦1805。法定代表人:唐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苑D区401栋1单元3层4室。负责人:胡晓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祥,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鄂0103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均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且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将230000元划拨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价值23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武汉金特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一期5栋6层02室房屋予的查封;三、划拨、提取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存款23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若林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