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017号原告:姜某1,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姜某2,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姜某1诉被告姜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姜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姜某1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