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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017号原告:姜某1,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姜某2,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姜某1诉被告姜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姜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姜某1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