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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思甜与李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甜,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思甜,女。委托代理人:申亚娟(申请执行人李思甜之母),女。被执行人:李亮,男。李思甜与李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思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亮向申请人李思甜支付抚养费(2017年3月10日到2018年3月每月支付2500元,2018年4月10日至申请人满18岁每月支付1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李思甜与李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思甜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47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