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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君、韩文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君,韩文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041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汉洪元.被告:王君,女。被告:韩文喜,男。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君、韩文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