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天恩与李俊煌、李腾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恩,李俊煌,李腾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461号原告:吴天恩,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煌,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腾达,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天恩与被告李俊煌、被告李腾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恩撤回对被告李俊煌、被告李腾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