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496号原告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华侨新苑1栋26F(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60419W。法定代表人司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玲,女,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行政经理。被告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8028B。法定代表人庄永时。原告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奥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