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洪鸿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江滨花苑6#301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0881931P。法定代表人:黄小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鸿鹏,男,200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理人:吴早勤(系洪鸿鹏之母),女,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鸿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争议的是上诉人未及时支付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的租金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本案争议标的在丰泽区,但应一并移送给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接受货币一方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洪鸿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即租赁房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未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虽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