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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9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望,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永康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望与朋友卢某等人一起在义乌市篁园市场六楼的酒店吃饭,期间被告人吕望喝了些许红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吕望等人又到酒店附近一家KTV玩,期间被告人吕望喝了四瓶左右“雪花”啤酒。同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吕望在驾驶证记满12分期间驾驶牌号为浙G×××××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义乌市桥洞处路段,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查获时被告人吕某卢某坐至驾驶座自己爬到后排位置,拒不承认是自己开的车。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吕望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