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6182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6182号原告: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法定代表人:洪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能约。原告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虹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骥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闽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34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4日,原告、被告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等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联保授信额度合同,联保体总额度为4760万元,联保体成员为各成员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4日。2015年12月25日,被告与民生银行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被告向民生银行借款1190万元。2016年11月11日,因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因此向民生银行为被告代偿合计340万元。代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闽虹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闽虹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对长益公司主张的涉及闽虹公司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2015年9月14日,长益公司、闽虹公司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作为联保受信申请人,与授信人民生银行签订编号为2015年苏盛泽联保字第0002号联保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向联保体授信总额度为4760万元,各受信申请人分配额度均为119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4日,所有受信申请人各自均为联保体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及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2015年12月25日,闽虹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编号为2015年苏盛泽中小字第0007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闽虹公司向民生银行借款1190万元,期限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9月14日,约定的贷款利率与实际贷款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利率为准,按日计息,按季结算,结算日为每季末月的第二十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2015年12月28日,民生银行向闽虹公司发放贷款1190万元,相应的借款凭证载明到期日为2016年9月14日,执行年利率5.22%。贷款到期后,闽虹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2016年11月11日,长益公司为闽虹公司向民生银行清偿借款本金340万元。长益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长益公司、被告闽虹公司、案外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案外人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民生银行签订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被告闽虹公司与案外人民生银行签订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闽虹公司未归还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借款本金,至原告长益公司为被告闽虹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40万元,原告长益公司依法有权向债务人闽虹公司进行追偿,故本院对原告长益公司要求被告闽虹公司返还代偿款3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长益公司代偿款项后即产生利息损失,原告长益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间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闽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代偿款34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3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0元,由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