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汉卫与冯强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卫,冯强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354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汉卫,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冯强卫,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旭,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被告三哥,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汉卫与被告(反诉原告)冯强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被告冯强卫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张汉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冯强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汉卫撤回对本案本诉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冯强卫撤回对本案反诉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汉卫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冯强卫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利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