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建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王斌斌,李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64年3月25日生,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老城北街四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0325006X。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男,1988年11月12日生,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老城北街四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1112001X。被执行人李建勋,男,1966年9月10日生,住新蔡县古吕镇街道办事处西城区县饲料公司对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9103399。本院在执行李凤琴、王斌斌与李建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执行人李凤琴、王斌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