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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超与户县庞光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超,户县庞光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超,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非农。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前社,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512.5元,并承担诉讼费205元及执行费2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