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551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张坤旻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张坤旻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551号原告: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松厍路。法定代表人:应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旻。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旻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线医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