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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9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丹与杨振伟、邱妙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丹,杨振伟,邱妙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91民初165号原告:宋丹,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代理人:黄泽桂、苏泽填,均系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伟,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被告:邱妙珊,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原告宋丹诉被告杨振伟、邱妙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泽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伟、邱妙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振伟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初至2015年5月初期间,被告杨振伟以投资需要及家庭经济紧张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5年5月16日,被告杨振伟共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当日,被告杨振伟应原告要求,亲笔立下一份《欠条》作为借款凭证,交原告存执,并承诺尽快还清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口推托,刻意逃避债务。迄今,上述借款仍分文未付。被告邱妙珊系被告杨振伟的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与被告杨振伟共同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宋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振伟双方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振伟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杨振伟没有付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付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应付还借款利息。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损失,故利息损失的计算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损失。借款行为系发生在被告杨振伟与被告邱妙珊婚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邱妙珊应对被告杨振伟的借款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原告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伟、邱妙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宋丹借款6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烁珊 来自